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,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、管理者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方案,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,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。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,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、公告牌等标识。依法设立的界桩、公告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、损坏。
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:
(一)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(含岛屿)。
(二)大型水库主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,副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;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;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;溢洪道、泄水(涵)闸、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。
(三)小型水电站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建筑周边20米至50米。
(四)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米至100米;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;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。
(五)大、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、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;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、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5米至10米。
(六)大、中型拦河闸坝上游、下游100米至300米,两侧30米至50米;小型拦河闸坝上、下游50米至200米,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。
(七)大、中型渠道两侧1米至10米;小型渠道两侧0.5米至3米。
(八)管道、机电井、塘坝等水利工程,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时,应当与各类保护区、保护地相衔接。
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:
(一)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。
(二)大型水库主坝和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;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;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;溢洪道、泄水(涵)闸、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。
(三)小型水电站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。
(四)大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300米;中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;小型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。
(五)大、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、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;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、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30米。
(六)大、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;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。
(七)大、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20米;小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3米至10米。(八)渡槽、涵洞、倒虹吸等架空和地下灌排建筑物垂直方向上下2米至8米。
(九)管道、机电井、塘坝等水利工程,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。